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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一致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一致性

留言时间:2021-04-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专项审计报告三者的金额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一定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可通过《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查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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