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816年14号公告
留言时间:2021-04-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2016年税务总局14号公告中关于取得时间的条款,如果规定。这个取得是按照发票,合同,还是契税完税证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