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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租使用房产、土地税收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租使用房产、土地税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无租使用关联单位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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