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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税控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的咨询

税控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1-04-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取得税控钥匙服务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140元/个,价格符合发改委规定,请问:

1.该发票项目能否作为全额抵扣,如不能,请问发票项目应开什么?     2.税控技术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专票抵扣,是需要勾选后做转出再全额抵扣,还是不勾选直接全额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经营相关,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1.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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