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生活服务业免税期间,是否可以补开19年应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1-05-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20年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但19年有应税收入已经开具了6%的普通发票,20年1月,客户要求我司作废普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免税期间,是否可以开具19年应税收入专用发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时,需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原适用税率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