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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疫情期生活服务业免税期间,是否可以补开19年应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疫情期生活服务业免税期间,是否可以补开19年应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1-05-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20年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但19年有应税收入已经开具了6%的普通发票,20年1月,客户要求我司作废普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免税期间,是否可以开具19年应税收入专用发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时,需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原适用税率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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