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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平价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到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个人平价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到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留言时间:2021-05-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个人股东为解决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到他和他老婆成立的合伙企业,转让价格按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出资额确定(股权已增值),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烦请给与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

   上述文件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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