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甲供材计税方法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请明确,操作各个税务局理解不一样,有的说是必须有的说可以简易。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