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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的进项税留抵额能否返还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的进项税留抵额能否返还

留言时间:2021-05-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安徽省阜南县一家种植及销售双孢菇鲜品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但是我司在厂建期间建设厂房及购置设备,收到了较大金额的进项税发票,并已认证,现在有一个疑问,我公司的进项税是要进行转出,还是可以根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签发的39号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给予解答,并给出相关依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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