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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资料

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资料

留言时间:2021-05-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出口退税留查资料中的提单,用货代单对公司退税有影响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规定:“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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