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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销售委托研发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销售委托研发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1-05-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如果销售的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著作权属于我们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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