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违约金能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1-06-0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2021年7月1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若延期支付土地款产生的违约金,是算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还是算违约金(能税前扣除)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三)税收滞纳金;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