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物业公司是电表总表单位,开具13%电费专用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名下有变压器,是变压器的所有者,是电表总表单位,但是非房东,不是厂房的产权所有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供电公司开13%电费专票,问: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提供房东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物业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否必须提供,供电公司是否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同时具备房东的身份,物业公司不是房东,即使提供了上述资料,供电公司是否也不能开票给一般纳税人客户?请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代购电力行为,可参考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