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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情况(具体为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期有对应的土地证),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是先按照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将总的土地价款分摊到每期上,再用每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算出该期的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将土地出让合同的总价在总的可售建筑面分摊计算出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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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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