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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请问房产用途为“商住”的不动产,在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上,是按住房征收还是非住房征收

商住用房

留言时间:2021-06-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房产用途为“商住”的不动产,在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上,是按住房征收还是非住房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契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10.用途:必选。土地按“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填写;住房按“1、居住”填写;非住房按“2.商业、3.办公、4.商住、5.附属建筑、6.工业、7.其他”填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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