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是否可以直接确认为公共配套成本?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下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办件编号 JZXX20210501293 提交时间 2021-05-24 17:2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处理,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确认收入,不再结转成本。供参考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 2021-05-27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