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合肥市税务局:我们是一家教培企业,收取的学费中包含了给学生的教具和训练服,请问给学生的教具和训练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合肥市税务局:我们是一家教培企业,收取的学费中包含了给学生的教具和训练服,请问给学生的教具和训练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标题 增值税

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教培企业,收取的学费中包含了给学生的教具和训练服,请问给学生的教具和训练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办件编号 JZXX20210601306 提交时间 2021-06-28 23:0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经电话与您核实,您反映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发票,能否抵扣购买教具和训练服的进项发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属于以上该七种情形则可以抵扣。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09:18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