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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购销计提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购销计提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7-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

    请问购销合同是指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吗?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我按收入80%计提印花税是否正确?还是说我销售合同按收入80%计提印花税,同时我采购合同还需要在计提印花税(比如我采购玉米、小麦、蒸汽、电等签订的采购合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具体核定征收的税目范围和计税依据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被核定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企业按所核定事项缴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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