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留言时间:2021-07-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合肥市是否与安徽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安徽省合肥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具体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