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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运输公司承担损失的货损部分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运输公司承担损失的货损部分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21-08-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委托运输公司承运货物,装货量和到货量之间的0.3%(以内为合理损失)以外的货物损失由运输公司赔偿,请问下该部分损失的货物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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