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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装修公司收款不开具发票

装修公司收款不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1-07-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在合肥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施工完成后总计付款103009元,除了定金15000元是打进对方装修公司对公账户外,其它款项按装修公司要求均打进对方公司财务人员私人银行账户,所有款项只有对方公司开具的收据,装修公司没开发票,装修公司的这种操作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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