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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公司新老项目界定

房地产公司新老项目界定

留言时间:2022-05-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产公司同一个楼盘,最早在2010年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最后一栋在2019年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分别有不同的建设许可证,能否分别采用简易与一般征收方式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采取分期开发的,且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企业可以将该土地上各期开发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开发项目,选择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将各期开发的项目作为独立房地产项目,根据每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选择适用房地产新、老项目增值税税收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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