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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2-05-0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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