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行业范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5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8〕54号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请问享受该政策的主体具体是有哪些行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条政策未对行业有所限制,您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