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1-06-24
答复时间
2021-06-24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人
程*
事项内容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6月24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