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5-20 11:45:00 来源:重庆税务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序 言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是保障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物流企业运行情况,持续加大减税退税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行业平稳运行。
为帮助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及时了解税费支持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归集了国家出台的系列支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税费优惠政策,并按照“政策要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逐条梳理,便于纳税人查阅、用好税费优惠政策。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022年5月
目 录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税费优惠政策
(八)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九)调整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
(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一)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三)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购置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十五)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 税
(十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四)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缴纳“六税两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六税两费”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七)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专项税费优惠政策
(八)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政策要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第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年第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九)调整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
◉政策要点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交通运输服务应税行为的,税率由10%调整为9%。
2.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享受主体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十一)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1.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享受主体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十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主体
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十三)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1.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十四)购置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2.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标注减税标识。
①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②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3)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4)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五)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2020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