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8号公告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不同省份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的理解是可以不同的吗?重庆市对于第8号公告的理解是只要开了专票,那本月普票和未开票部分都不能享受免税。其他省份的理解是:开了专票那部分不能免税,普票和未开票部分是可以免税的。咨询了12366等平台给出的回复都是一些政策中的关于专票的解读,没有明确回复我是否能部分征税,部分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