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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外地建筑企业承包重庆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地建筑企业承包重庆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税务官,我们是注册地在上海的建筑总承包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工程,关于个税如何缴纳,本人查询到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2014年第2号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有关于个税的条款如下:

“一、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能同时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企业如不能同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项目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该税务公告还适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全文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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