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外购物品1万元,用于赠送,视同销售收入1.1万,加计了10%计算销项税。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应该选择哪种方式,还是都不对,求答复和相关文件号
1、视同销售收入应该是按1万,成本也按1万确认
2、视同销售收入应该是按1.1万,成本也按1万确认
3、视同销售收入应该是按1.1万,成本也按1.1万确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