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酒店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按客户要求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餐饮服务、零星的采用简易计税的场地租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