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发票数量单价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异地入渝施工企业,给建设单位开具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1”、单位为“项”,此发票业主单位不收,回复说工程服务发票不能填单位和数量,国税是否规定工程服务发票不能填数量、单价、单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综上所述,建议您如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