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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经竣工,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经竣工,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

留言时间:2020-06-01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经竣工,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3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如您单位存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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