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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0税率发票申报问题

09-29 0税率发票申报问题 我要评论

0税率发票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为方便客户持发票办理相关业务,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零税率”开票,且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如何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进行增值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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