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研发,我们支付研发费用,合同约定研发相关成果双方共同享有,请问该委托研发支出我们能否进行加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