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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09-29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我要评论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研发,我们支付研发费用,合同约定研发相关成果双方共同享有,请问该委托研发支出我们能否进行加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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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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