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疑问
内容:
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类的企业,1-3月期间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对专票部分交税,对普通发票部分免税,还是专票+普票全部交税?
咨询人:
王茜
提交时间:
2020-04-17 11:02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10:56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4月17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