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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猪肉销售定额,一季度30万?超过3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题:

猪肉一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尊敬的局长,您好,请问您,猪肉销售定额,一季度30万?超过3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尹经春

提交时间:

2020-09-14 13:28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6 10:01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9月14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请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如属于请按文件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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