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时间
内容:
两个问题:1、请问新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时间是以接房日期为准还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为准?2、当年的房产税是否按月计算,例如当年11月应该缴纳房产税,是否只缴纳11月-12月的房产税?感谢回复!
咨询人:
孙女士
提交时间:
2020-09-24 17:24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17:22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9月24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 二、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