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0-11-03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单位
事项内容
纳税人李凯鑫问:您好,我们企业是做咨询的,但是本月我们把企业有一处的办公楼卖出去了,我们去代开发票,说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发票,但是我经营业务没得卖房,对方要卖房的专票,我们可以开专票给对方吗?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3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