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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高校奖学金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奖学金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省级,部委级,军级以上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如何理解?

A.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

B如果不能,奖学金对应何一税目?是偶然所得(20%)还是劳务所得?

C.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无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针对这一条内容文件没有相关的解读内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没有核实到相关优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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