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奖学金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省级,部委级,军级以上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如何理解?
A.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
B如果不能,奖学金对应何一税目?是偶然所得(20%)还是劳务所得?
C.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无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针对这一条内容文件没有相关的解读内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没有核实到相关优惠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