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一处非成套住宅,再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是否按第二套房计税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我于2008年购买一处房产,证载面积179.2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8.96平方米,非住宅面积为130.2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房屋用途为住,非住宅,所谓住宅其实就是上世纪修的门面房后面的一间小屋,无卫生间,厨房,起居室,至今如此。2015年我购买住房时由当地房管部门现场勘查,认定为非成套住宅,因当时开发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现在去办理契税时被告知已有住房,要按第二套房处理。
由于对相关政策不熟悉,请问这种单间无配套的小屋能被认定为成套住宅吗?我家4口人,这个所谓的住宅建筑面积才48.96平方米,里面什么都没有,请问怎么住?成套住宅的定义是什么?税务部门为国聚财本应叫好,但也应尊重事实,体恤民生,特殊事情特殊处理,不要让老百姓寒心。我查看了财税(2016)23号文,关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定义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这里指的是一套房,不是一间房!请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调查,积极作为,既维护国家的利益又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我对自己所说的一切负责,若有不实愿承担诚信惩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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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具体联系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