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税额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如果完成第一次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是与2019年3月底比较还是与退税后的增量留抵税额比较?(比如:在2019年10月退税后,后续增量留抵税额的比较依据是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还是2019年10月底退税后新形成的期末留底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