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开具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客户在手机APP上与总机构签署交易合同,交易款项直接打入总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总机构注册地在外省,在重庆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客户签合同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署也是总机构,在重庆为客户提供了交易服务。请问这种情况,若由总机构开具发票是否合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