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局长信箱
内容: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呢?
咨询人:
刘思语
提交时间:
2022-05-07 14:29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7 16:54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2年5月7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