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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入股

09-29 我要评论

重庆市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入股

日期:2019-09-24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财税2014 116号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请问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手续时间点是如何确认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时间,还是投资新设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时间?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文件规定,“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股权登记手续时间点如何确认文件没有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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