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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旅行社行业是否能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一样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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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旅行社行业是否能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一样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日期:2019-10-08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旅行社行业于2016年营改增,因为受到成本发票如机票行程单、火车票、餐饮等成本要素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按照普通一般纳税人进行进项抵扣的原则,故总局的2016年36号文对旅行社行业实行收入抵减相关成本普票后的差额进行增值税计征。这与营业税时期旅行社行业抵扣的方法一致,只是税率提升了1%。现在国家推出的进项税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旅行社行业也属于现代生活服务业,那么这种成本票据不是增值税专票而是增值税普票,是否可以参照加计抵扣的原则执行?否则对于旅行社行业来讲,就根本没享受到国家的政策。请解读下,谢谢!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文件规定,即使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没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没办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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