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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标题: 印花税

内容:

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咨询人: 乔旭

提交时间: 2021-08-26 12:49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7 15:50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8月26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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