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1-10-22
答复时间
2021-10-22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人
刘*
事项内容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文件可以参考吗?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10月22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