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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小额零星业务发票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小额零星业务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给员工租赁宿舍,出租方是个人,租赁期限为半年,月租金为700元,由于是回迁房,对方无房产证,所以代开不了发票,请问1、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小额零星业务按无票记账,所得税前扣除?2、我公司承担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按季度按租赁业务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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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您企业应根据自身真实情况参考上述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出租房屋按照上述规定应由产权所有人个人申报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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