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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销售即食海参的适用税率及相关政策

09-29 我要评论

销售即食海参的适用税率及相关政策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销售即食海参的适用税率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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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动物类(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即食海参不在上述农产品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按3%征收率缴纳,一般纳税人应按13%税率缴纳。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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