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司在丹东租赁仓库,仓库起火将隔壁公司的物资烧毁,请问隔壁公司被烧毁的物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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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若您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