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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2019年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第一册)

2019年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第一册)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2-20

2019年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2019年第一册)

Ⅰ个税改革热点专栏 1

1. 个人所得税改革热点政策 1

1.1纳税人 1

1.1.1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规定 1

1.1.2外籍人入境满183天后离境超30天是否按居民纳税人计算 1

1.1.3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1.1.4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优惠规定 2

1.2应纳所得额计算 3

1.2.1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综合所得 3

1.2.2非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1.2.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5

1.2.4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6

1.2.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7

1.2.6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7

1.2.7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8

1.2.8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8

1.2.9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9

1.2.10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10

1.2.11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计税 10

1.2.12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11

1.2.13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11

1.2.14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12

1.2.15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13

1.2.1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14

1.2.17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16

1.2.18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17

1.2.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17

1.2.10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18

1.3专项附加扣除 19

1.3.1新个税法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 19

1.3.2居民取得综合所得准予扣除的“专项扣除”有哪些 20

1.3.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0

1.3.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1

1.3.5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包括谁 22

1.3.6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23

1.3.7子女高中毕业到9月上大学期间是否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3

1.3.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23

1.3.9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23

1.3.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24

13.1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24

1.3.1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4

1.3.1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25

1.3.14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25

1.3.15父母离异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6

1.3.16兄弟姐妹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 26

1.3.17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27

1.3.18子女中一个无赡养父母能力是否另一子女全额扣除 27

1.3.1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7

1.3.20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28

1.3.21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28

1.3.22纳税人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等学习是否可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9

1.3.2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是否均需要填写 29

1.3.2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9

1.3.25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31

1.3.26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31

1.3.27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

1.3.28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1

1.3.2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32

1.3.30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33

1.3.31 个人所得税如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扣除 33

1.3.32员工从两处单位取得工资应由哪个单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33

1.3.33夫妻婚前分别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应当如何扣除 34

1.3.34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同时间扣除 34

1.4征收管理 35

1.4.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哪些个人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35

1.4.2 2019年1月1日以后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36

1.4.3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37

1.4.5纳税人可以不将扣除资料给扣缴义务人到时自行申报扣除 38

1.4.6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协议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8

1.4.7企业财务部门是否要留存员工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38

1.4.8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39

1.4.9纳税人如何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0

1.4.10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40

1.4.1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41

1.4.12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应当如何提交资料 41

1.4.13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43

1.4.14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43

1.4.15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 44

1.4.16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45

1.4.17纳税人无法自行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哪些人代为办理 46

1.4.18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46

1.4.19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47

2.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47

2.1政策内容 47

2.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增值税优惠内容 47

2.1.2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额 48

2.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内容 48

2.1.4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有变化 49

2.1.5 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49

2.1.6 2019年预缴所得税时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50

2.2征收管理 51

2.2.1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1

2.2.2小型微利企业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吗 51

2.2.3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51

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52

1.增值税 52

1.1应纳税额计算 52

1.1.1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52

1.1.2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53

1.1.3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54

1.1.4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5

1.1.5餐饮行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进项税如何抵扣 56

1.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57

1.1.7 一般纳税人年底购买的小汽车发票认证期限是360天 58

1.2优惠政策 58

1.2.1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58

1.3征收管理 59

1.3.1未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出售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59

1.3.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能自行开具专票 60

1.3.3哪些情形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0

1.3.4增值税纳税人住所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61

1.3.5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61

1.3.6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商品对应的简称是否会显示 62

1.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2

1.3.8对养老基金投资过程提供贷款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63

1.4增值税发票管理 64

1.4.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须填写 64

2.企业所得税 64

2.1税前扣除 64

2.1.1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继续弥补 64

2.2.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政策问题 65

2.2.2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的资格企业如何判断 66

2.2.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批 67

2.2.4财税〔2018〕54号文件政策的设备必须是新购进吗 68

2.2.5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定 69

2.2.6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的原暂不征收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69

2.3征收管理 70

2.3.1查账征收纳税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70

2.3.2税务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1

2.3.3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只需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72

2.3.4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2

2.3.5企业境外发生的支出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3

2.3.6 社保基金会的投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73

2.3.7企业按规定参加雇主责任险投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74

2.3.8企业从境外购货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4

3.财产与行为税 75

3.1房产税 75

3.1.1人民币以外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如何计算房产税 75

3.2车船税 75

3.2.1节能汽车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75

3.2.2新能源车船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76

3.3印花税 77

3.3.1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征收印花税 77

3.4土地增值税 78

3.4.1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78

3.4.2企业改制重组转让土地如何确定支付土地价款 79

3.4.3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80

3.4.4个人在企业改制重组时以房屋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81

4.其他税费 81

4.1文化事业建设费 81

4.1.1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1

4.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82

4.2.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哪个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 82

4.2.2增值税零申报其附征是否要零申报 83

5.征收管理 83

5.1跨区域涉税管理 83

5.1.1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83

5.1.2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况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84

5.1.3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形不需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85

5.1.4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87

5.1.5国地税合并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可使用到什么时间 88

5.1.6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开具发票错误如何处理 88

5.1.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自行开具专票 89

5.1.8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是否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89

5.1.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90

5.1.10购货方取得专票后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90

5.1.11纳税人哪种情况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清税证明 91

5.1.12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2

5.1.13纳税人首次办理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业务的需要几个工作日 94

5.1.1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间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95

5.1.15建筑服务自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应当填开发票备注栏 95

5.1.16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96

6.国际税收 97

6.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97

6.1.1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97

6.1.2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98

6.1.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要备案 98

Ⅰ个税改革热点专栏

1. 个人所得税改革热点政策

1.1纳税人

1.1.1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2外籍人入境满183天后离境超30天是否按居民纳税人计算

外籍人入境满183天后离境超过30天,再次入境是否按照居民纳税人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该条是判断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

1.1.3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1.1.4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优惠规定

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又称“临时税收居民”)给予税收优惠的作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

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内累计不满183天,或者其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

1.2应纳所得额计算

1.2.1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综合所得

执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2非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1.2.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在上述减征20%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2.4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

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

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去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1.2.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2.6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二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2.7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1.2.8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9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

(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6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三)抵免过程。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没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1.2.10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的有关交易或安排不直接违反税法具体条款,但不符合税收立法意图;偷税则是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

基于二者性质不同,对避税的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对纳税调整的税款,加收利息。

1.2.11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计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计税?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款时,不再考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是否低于5000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理论上,不再存在减除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差额的问题。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其低于5000元的差额,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时,不再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

1.2.12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但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税负。例如,某人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如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个人所得税,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

综上,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放弃此项政策反而更加有利。

1.2.13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业绩“绑在一起”,让个人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增强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向心力”。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是个人任职受雇的一种报酬方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00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体思路是将股权激励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为12个月)的期限内分摊计税。

2019年实施新税制后,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对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政策暂维持不变。

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

1.2.14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多,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等多种形式。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项股权激励所得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时,将纳税年度内各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1.2.15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凡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1.2.1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1.2.17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税制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1.2.18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1.2.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平移原计税方法,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10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1.3专项附加扣除

1.3.1新个税法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

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3.2居民取得综合所得准予扣除的“专项扣除”有哪些

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专项扣除”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3.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1.3.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3.5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包括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1.3.6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1.3.7子女高中毕业到9月上大学期间是否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1.3.9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1.3.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3.1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3.1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3.1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3.14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1.3.15父母离异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1.3.16兄弟姐妹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1.3.17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1.3.18子女中一个无赡养父母能力是否另一子女全额扣除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1.3.1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个税法关于个人的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1.3.20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3.21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1.3.22纳税人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等学习是否可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1.3.2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是否均需要填写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1.3.2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虽在同一城市工作,但分别在城区和郊区租房的,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1.3.25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3.26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1.3.27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3.28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1.3.2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1.3.30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1.3.31 个人所得税如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务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3.32员工从两处单位取得工资应由哪个单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员工从两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由哪个单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3.33夫妻婚前分别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应当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应当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34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同时间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中的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同时间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4征收管理

1.4.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哪些个人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4.2 2019年1月1日以后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4.3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4.5纳税人可以不将扣除资料给扣缴义务人到时自行申报扣除

纳税人可以不将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4.6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协议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协议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但需纳税人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1.4.7企业财务部门是否要留存员工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企业人事或财务部门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4.8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4.9纳税人如何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如何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表格给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1.4.10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1.4.1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的,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1.4.12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应当如何提交资料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应当如何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4.13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税制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退税等业务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在网上、掌上办理,这就要求纳税人身份和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实名办税是基础保障条件。新税法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有效识别纳税人真实身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纳税人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均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网上注册时,也需实名注册。

1.4.14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是建立“一人式”纳税档案,归集个人相关收入、扣除、纳税等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

1.4.15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

我听公司财务说,2019年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能否介绍一下,这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您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录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都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1.4.16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1.4.17纳税人无法自行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哪些人代为办理

纳税人无法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哪些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果不具备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能力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比如,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后,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为办理汇算清缴;当然,纳税人也可以委托其信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汇算清缴。

1.4.18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对于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修改、谁负责”进行处理。

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无权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二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本人信息、所得、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提请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保证税收信息的真实完整。

1.4.19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2.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2.1政策内容

2.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增值税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增值税优惠内容?

免税标准自月销售额3万元,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1.2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额判断增值税免税标准?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内容?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1.4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有变化

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有变化?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2.1.5 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1.6 2019年预缴所得税时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2征收管理

2.2.1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2.2小型微利企业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吗

小型微利企业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吗?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2.3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2019年度中间时才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增值税

1.1应纳税额计算

1.1.1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1.2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1.3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成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1.1.4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近期员工出差,回来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综上,一般纳税人企业近期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出差目的只要不属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项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

1.1.5餐饮行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进项税如何抵扣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1.7 一般纳税人年底购买的小汽车发票认证期限是360天

一般纳税人企业年底购买的小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也是360天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优惠政策

1.2.1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1.3征收管理

1.3.1未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出售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购买时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现将该设备出售时,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没有抵扣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该设备出售,不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3.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能自行开具专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3哪些情形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哪些情形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3.4增值税纳税人住所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是否可以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1.3.5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的,应当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1.3.6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商品对应的简称是否会显示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是否会显示在发票票面相应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1.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3.8对养老基金投资过程提供贷款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对按规定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1.4增值税发票管理

1.4.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须填写

购买方为企业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须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企业所得税

2.1税前扣除

2.1.1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继续弥补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继续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2.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政策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需要在当年及前5个年度均具备资格才可以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实例: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2.2.2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的资格企业如何判断

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的资格企业如何判断?资格年度又如何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2.2.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批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2.2.4财税〔2018〕54号文件政策的设备必须是新购进吗

适用财税〔2018〕54号文件政策的设备必须是新购进的吗?如果是自建的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2.5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定

最新是否有关于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调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2.6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的原暂不征收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对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际收回投资的,原暂不征收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2.3征收管理

2.3.1查账征收纳税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时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2.3.2税务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2.3.3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只需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2.3.4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三)第8项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综上,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2.3.5企业境外发生的支出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3.6 社保基金会的投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二、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2.3.7企业按规定参加雇主责任险投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参加雇主责任险,投保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3.8企业从境外购货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财产与行为税

3.1房产税

3.1.1人民币以外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如何计算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如何计算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3.2车船税

3.2.1节能汽车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节能汽车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规定: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3.2.2新能源车船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新能源车船在征收车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3.3印花税

3.3.1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征收印花税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规定: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3.4土地增值税

3.4.1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企业分设为两个企业,原企业房屋产权转移到新合并或分设的企业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4.2企业改制重组转让土地如何确定支付土地价款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3.4.3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是否有关于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4.4个人在企业改制重组时以房屋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在企业改制重组时以房屋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4.其他税费

4.1文化事业建设费

4.1.1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2.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哪个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服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不同,应以哪个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2.2增值税零申报其附征是否要零申报

增值税当期“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同时需要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值税附征税费的“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5.征收管理

5.1跨区域涉税管理

5.1.1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5.1.2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况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5.1.3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形不需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不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也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5.1.4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1.5国地税合并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可使用到什么时间

国地税合并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5.1.6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开具发票错误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原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5.1.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自行开具专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1.8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是否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5.1.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三)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1.10购货方取得专票后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1.11纳税人哪种情况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清税证明

纳税人符合哪种情况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清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5.1.12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1.13纳税人首次办理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业务的需要几个工作日

纳税人首次办理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业务的,需要几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5.1.1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间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间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5.1.15建筑服务自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应当填开发票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自开票单位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应当填开发票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三)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1.16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是否也需要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即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6.国际税收

6.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1.1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1.2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6.1.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要备案

现行政策对于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是否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八、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

十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列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根据上述内容,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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